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出票人、收款人、付款人和持票人。

出票人是指开出票据并有权要求付款的人,他承诺将票据直接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,或者通过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转让给他人。在票据权利关系中,出票人的地位尤为特殊,他对票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负有特殊的法律义务。

收款人是票据上被指定接受票据款项的人。收款人的标示和姓名应写在票据上,他应当及时去银行办理票据的托收手续并领取票据款项。

付款人是票据上被要求进行付款的人,他承担着付款的法律义务。付款人在票据权利关系中的角色是被动的,他只有在收到合法的票据后才能执行付款义务。

持票人是具有票据权利的人,他需要在票据到期日履行自己的权利。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和转让的方式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,这样原本的持票人就转变为了背书人。背书的对象应该是特定的人,并且需要在票据的背面进行签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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锣霖

这家伙太懒。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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